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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调查网讯:《东楚晚报》记者乐石做梦也没有想到,讨要民工工资的曹桂旺会被大冶市大箕铺镇八流村村支部书记徐德文在光天化日之下打伤致死!
2002年1月4日上午曹桂旺向徐德文讨要312686.19元左右的民工工资时,和徐德文发生争执,徐德文把曹桂旺打倒在地口吐白沫,休克达30多分钟,曹在众人的帮助下扶起来,还是不能坐,徐德文连看曹桂旺一眼都没有,就扬长而去,更不用说把曹桂旺送到医院了......
当时一穷二白的程子厚、曹桂旺夫妇没有拿到建校的一分钱,连日常生活都难以为续,更不用说住院治疗了,徐德文对此事不闻不问,整个事件没有拿出一分钱。事阁15天,曹桂旺死在大箕铺镇卫生所......
曹桂旺死后的2年零9个月(即2004年10月3日)在省公安厅派人督办后,被告徐德文才投案自首。我国现行刑法自首必备的要件有三: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1]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检察、司法、审判机关投案,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投案,也认为是自动投案,接受投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转报司法机关。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从程子厚调到的调查笔录上看(2002年1月19日下午),曹桂旺死亡徐德文甚至不知道,怎么可能说是自动投案呢?而且第一次湖北省大冶市法院判决是2004年12月20日。2004年10月3日徐德文因故意伤害罪羁押,也就是说在从2002年1月19日曹桂旺死亡时间到2004年10月3日所谓的投案自首时间相隔了2年零9个多月,而且是在省公安厅派人督办之后早就有其犯罪证据后才得到法办的,怎么能扯到投案自首呢?
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致死最少要判10年!也就是所判10年是底线,可是为什么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6)冶刑初字第01号判决徐德文有期徒刑5年,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黄刑再终字第2号同样维持原判,他们依据什么法律作出这样的判决?这算是哪门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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