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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 司法的信任危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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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调查网讯:青年许霆在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取1000元,竟然只扣1元,不由狂喜,连取171次,共计取出17.5万元,结果被判了无期,消息传出,网络哗然。虚开增值税12亿的周正毅被判了16年、贪污3个亿的王成明被判了死缓,罪行比他们轻太多的许霆却被判了无期,一生将在铁窗内度过,如此怎能服众?就是那个审判此案的广州中院,其前副院长肖平受贿18万(这可比17.5万要多),却只判了3年,面对如此荒唐之事,法学教授何兵不由吟诗曰:“官贪十八徒三年,民占十七囚终生”。
在法学上,许霆案是一奇案,因其罪名认定不易,更因其引发了法学悖论。此案虽然群情汹汹,但法官自可稳坐钓鱼台,因为如果此案确为盗窃罪,则法官判决无误。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所谓数额特别巨大,即指3万元到10万元以上。如此怎么能说法官判的是葫芦案?虽然此案法官在技术上处理无误,但总有地方让人觉得不太对劲,而这不对劲的地方就是此案没有实现正义,司法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满足人们对正义的需求。而受贿18万判3年,贪污3个亿判死缓,从自动取款机恶意取款17.5万元却要判无期,这无论如何都不能给人正义之感,因此,在许霆案判决之后,司法即已经受到了严重伤害。如果说完全遵循法律的判决却伤害了法律自身,那只能说明法律本身存在问题,这才是许霆案的根本问题之所在。
当然,许霆并非没有解救自己的方法,因为司法自有补救自身缺失的一系列制度。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外,宪法还规定了特赦制度。可以说,如果许霆能够坚持申诉,司法能够体察民意和法理,许霆还是能够得到减轻或者免除自己所受刑罚的机会的。但即使许霆可以得到救赎,针对许霆的判决对司法造成的伤害却无从弥补,由此可见相关制度虽然可以补救正义,但很难补救对正义的伤害,对法律制度进行改良仍然势在必行。
【新闻背景】
男子ATM上171次恶意取款判无期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精彩评论】
许霆案:法律应为人性弱点流下“温情眼泪”
面对被害人一方因技术原因出现的过错,由于人性的弱点,不少的人面对此情况,可能都难抵诱惑。许霆“贪便宜”的做法,与有预谋的盗窃行为相比,人身危险性也要低,此时,刑法要为这种人性的弱点流下“温情的眼泪”,减轻处罚。
不合理的法制冤屈了许霆
许霆案暴露的正是这种条文本身机械而法官又只能机械适用条文的法律制度的荒唐之处。在这种制度下,法律必须尽可能地详尽、具体、细致,就像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那样。惟有这样,法官才有法可依。
许霆ATM机案:民意为何逐天涯
从各地法院一再呈现的误判中,不难读出法院与权力阶层惺惺相惜,而不是与普通百姓心心相印。正是因为司法不能有效地体贴民意,导致人们只能借助天涯社区等网站来表达心意,——民意已然在天涯。因此,如何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宣言,在司法制度上得到贯彻落实,就成了当今社会的头等大事。个人认为,最佳方案是修订我国的陪审法律,激活人民陪审制,激活“人民陪坐员”,让人民群众直接坐上法庭,真实有效地与职业法官共同司法。
ATM机让我们越来越恐惧
如果储户不是取171次,而是取17次,生活中有些人确实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里有多少钱款,如果也因此多取了,在银行眼里,是不是也算盗窃罪?而且还是盗窃“国家金融机构”?就技术角度而言,ATM机的故障是不可能避免的(只可能减少),因为没有一种电脑操作系统是没有漏洞的,这样一来,ATM机也就无时无刻都具备了冤枉储户为盗窃犯的可能,它可能无时无刻不陷储户于不义,这难道不可怕吗?
失灵的ATM机,摸不得啊
民间的说法:男人的头,女人的腰,军人的黄挎包。这三样东西都是不能随便摸的。现在,恐怕还要加上失灵的ATM机了。
许霆获刑无期:三角崎恋中的牺牲者
现行法律制度对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显失公平,违背了平等保护的原则现代律法精神。而对官员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政府和企业侵害公民利益的行为,明显过轻,实际上直到了鼓励作用。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有愈反愈旺的腐败,才有企业损害劳动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屡禁不止,才有小民的悲苦无告,才要以行政或计划经济手段来大力建设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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