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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调查网讯: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涉嫌受贿,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何闽旭死刑,缓刑2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了解,案发後何闽旭配合有关部门共计追回赃款438万余元。
在何闽旭案中,主动索贿是一个明显特点,索贿数额共计330万余元,单笔最高100万元。据查实,在浙江劳动厅、安徽丽水、池州、合肥等地工作期间,向何闽旭行贿者涉及27个单位和个人,其中有10人行贿的原因是为职务晋陞或工作调动,涉及金额达194万余元。除了卖官所得外,房地产商是何闽旭最大的摇钱树。此外,何闽旭还利用矿山开发等机会受贿。
何闽旭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能人」。此人称可帮助何闽旭陞迁,先是向何闽旭要了30万元「活动费」,何闽旭升任副省长後,此人又找到何闽旭,再要了100万元。其实,何闽旭任副省长是正常的组织任命。据悉,在何闽旭案发後,这个骗子已经被判刑。
抑制资产泡沫应考虑加税还是减税?
如果将抑制资产泡沫寄托于加息等货币政策,或许得到的将是与初衷相反的结果:利率提高、国外资本进入、外汇占款增加、央行被迫发行更多货币、银行流动性泛滥、银行贷款压力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再度膨胀,实际利率反而降低,这种结果已经被无数次证明。
投资市场有泡沫,其他的都是奶,我们的肉价菜类粮食就算涨和发达国家地区也依然是很低的,不动产动产和发达国家看起了
说穿了就是一种垄断行为导致,行业内缺乏竞争,加水减水到最后还是国家的,国家企业交完税后还要上交利润,兜换了一下还在一个人身上
中国现在和法国大革命前夕很像,纸币比硬通货值钱,保证纸币的硬通货储备丰富的缘故,所以人们愿意拿着纸币
我们发现,某些高高在上的经济学家,从不管人民死活,动不动就是建议采取一刀切的征税,不说以人为本,简直就是杀鸡取卵,最近,一些经济学家又通过各种媒体宣扬“物业税、城市保有税”将逐步向对所有拥有房屋所有者征收:甚至叫嚣“所有购房者都要收取城市保有税、物业税”、“物业税的征收就是要让人买得起房子,住不起房子”的“一刀切”理论,这是极不公平的,有重复收税、趁机敛财之嫌,危害极大。众所周知,中央政府采取增加利息、增大第二套房贷款门槛以及可能征收物业税的政策考量是为了对过高房价进行调控,对炒房者予以控制,而不是为了敛财,更不是为了进一步增加购房自住者(房奴)的负担,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买得起房,住得上好房,那才是和谐社会的真正体现。
一些经济学家肆意曲解中央政策,并建议采取不分新、旧房“一刀切”的的执行方法,试想这对大部分已经高价购房自住者而言,意味着他们已经为购房背上债务,甚至花费了包含几代人的共同积蓄,已经交了70年的各种税费,却仍住得不安心;一套房对绝大部分人来说,意味着住上一辈子,在面积未增加,位置未变化的情况下,却要“收取土地增值税、城市保有税、物业税”等所谓持有成本,这将是多大的负担,难道真的逼他们退房?这就是“和谐社会“的目标?
任何关注民生的政策,都应该有针对性,房屋调控针对的是炒房者,现在政府采取“调高利息,增加第二套贷款的门槛”这些针对性很强的政策就很好;也收到相应的效果,其实对第二套购房的门槛还可以更高,杜绝利用银行的钱进行炒房,我们也支持。“收取土地增值税、城市保有税、物业税”等新政执行后的,对享受到的新政后住房价格下降的新购房者进行征收,大家也可以理解;但对旧房,应该针对炒房者,炒房者想获利,必须通过转让或出售进行交易,在这个环节加收并加大税收力度无可非议,并对新政后交易后的购房者征收“收取土地增值税、城市保有税、物业税”,避免了炒房者利用阴阳合同转嫁成本获利,这样也不会伤害到原先那些购房自住者,因为他们是不会参与交易的,不交易自己住,那里会有什么增值获利可言?哪又为什么要对他们征收“收取土地增值税、城市保有税、物业税”,希望“收取土地增值税、城市保有税、物业税”不要成为敛财的工具,不要让已经高价购房自住者背上重重的负担,因为,我们再也承受不下去了。
任志强:税收中出现的种种矛盾现象,首先是税收政策的制定问题。我个人理解,税务局只是起征收作用,而税政应该交由财政或者人大来管。我们现在是把税政和税收混在一起,最后变成税务局既管税收,也管税政。我们提倡要依法征税,按照这样的理念,税政就不应该是税务局的事,而应该是财政部或者人大的事情。
税制不合理,纳税人和征税方就是对立的,那么征收的成本就会大大提高。如果税制合理,征税就相对容易,征收成本就比较低。税制不合理,还可能造成地方和中央在财政和税收方面的博弈,这是造成高地价的部分原因,如果税制合理,地方政府就不会以土地作为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现在地方政府如果不卖土地,就发不出工资,提高不了福利。税制不合理还表现在个人所得税上,现在有多种税率和计算方式,但哪一种是与支出和公共服务联系在一起的,也没有哪一种是将税率和增长系数联系在一起的。
现在要宏观调控,于是增加了名目繁多的税收。
另外,物业税本来是为了抑制房价的,但结果可能恰好相反。物业税是地方税,房价低,物业税就低,地方财政就会吃紧,所以地方上就会推高房价。物业税的本来意义是改善治安等公共服务,但我们却用它来压低房价,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大部分经济学家都说持有环节税可以降低房价,这是不对的。总之,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因为计划经济思想还在延续。
以物业税平抑房价:看上去很美
过去2007年里,快速上涨的房价不断撩动国人的心弦。在各项针对房价的政策并没有预期的那样降房价之后,税收成了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开征“物业税”以平抑房价成了公众对2008年财税改革最为殷切的期盼。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近三十年的历程里,每次在改革出现难题的时候,税制改革总是扮演救火队员的身份出现。固定资产投资过高就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些公款吃喝太厉害就要开征筵席税;银行存款太多就要开征利息税。现在房价过高难以平抑,物业税也就成了下一个需要紧急登场的税种了。遗憾的是,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人们夸大了税收对于经济的作用,税收的根本职能在于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至于调剂市场余缺,左右资金流向的需求,首先应该求助于市场的手段,其次才是通过财政支出的调配来实现。
被人们寄希望于平抑房价的“物业税”,是一种针对房地产持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因为这种税易于地方政府管理且收入稳定,在西方它通常是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的来源。从它的产生可以看出它还是作为一种筹集财政资金的手段出现的。在筹集财政资金的同时平抑了高昂的房价岂不是一举两得?实际情况如何呢,我们不妨细细分析一下。
我们为什么需要支付物业税?是因为我们的房屋占用了属于国家的城市土地,这种占用行为是政府征税的基础。在没有物业税的情况下难道我们就能“白吃白占”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现行的土地开发制度中,地产商获得土地需要一次性支付70年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之后,开发商就获得了开发土地的权利,当然这些成本将会转嫁给购房者,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支付土地使用权费用。现在的物业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将一次性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按一定的比例均摊到70年内,每年以税的形式支付。当我们了解清楚了物业税的含义之后,我们再来看物业税开征对各方的影响。
对地方政府而言,物业税的开征必然带来收入的下降。首先,在政策执行之初,每年支付的物业税的增加必然无法弥补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消失带来的损失。其次,物业税制度必然会对居民首次购房和其他特殊情况做出减免性规定,这些规定中减免的物业税款,之前都是可以通过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收到的。最后,物业税的提高必然受到纳税人强烈的反对而施行困难,税收收入提高困难。
再来看看消费者的状况。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地价和税费约占房地产总成本的30%-50%,当我们用物业税取代土地出让金之后,房价真的能应声下降吗?应该看到,我国的房地产价格并不是由成本推动上涨的,旺盛且刚性的需求才是我国房价高涨的基础。在强烈需求的背景之下,要求开发商将成本下降的好处完全贡献出来岂不是天方夜谭。即使价格有所下降,在地方政府让利的蛋糕中开发商必然切走大块。对于消费者来说,减少土地出让金好处要与开发商分享而增加物业税的负担却要独自承担,住房的负担不降反升。
对于开发商来说,除了可以在成本降低的情况下保持较高价格来获利之外,用物业税来取代土地出让金还能使其财务费用和风险大幅降低。原因在于开发商不用在项目开发之初就需要投入大笔的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考虑房地产开发对银行资金高度依赖的现状,这大笔资金所节省的利息就相当可观。
综上所述,物业税开征或许能带来房价的下降,但这种下降不能弥补购房者将来的税收支出,居民的住房负担并不会因此政策而减轻,开发商将成为最大受惠者。这一政策是否还未推出就已预示着失败呢?这就要回到本文开始所探讨的问题了,也许这项政策最初的目的更多在于规范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提高财政收入的法定性,它本来就没想实现其他更多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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